曲风介绍

古典音乐是一个含义广泛的术语,广义的西洋古典音乐是指那些从西方中世纪开始至今、并在欧洲主流文化背景下创作的音乐,或者指植根于西方传统礼拜式音乐和世俗音乐,其范围涵盖了约公元11世纪至今的全部时期。主要因其复杂多样的创作技术和所能承载的厚重内涵而有别於通俗音乐和民间音乐。在地理上,这些音乐主要创作於欧洲和美洲,这是相对於非西方音乐而言的。另外,西洋古典音乐主要以乐谱记录和传播,和大多数民间音乐口传心授的模式不同。

亦有人认为“古典”是对应于“流行”而言的,因为这些音乐经得起时间的考验,能够引起不同时代听众的共鸣,故认为应当称之为“经典”(classic)的音乐。

但如果细究古典一词,本意可以理解为古代留传下来堪称经典的音乐作品(古代+经典),但是一般来说,古典音乐是具有规则性本质的音乐,具有平衡、明晰的特点,注重形式的美感,被认為具有持久的价值,而不仅仅是在一个特定的时代流行。这也体现於“古典”(classical)与“经典”(classic)的不同。

古典音乐(classical music)本来是专指德奥在1750—1820年间以海顿、莫扎特、贝多芬為代表的音乐,即所谓“维也纳古典乐派”的音乐(或翻译為“维也纳古典主义音乐”)。这就是狭义的古典音乐。

从这个狭义的古典音乐概念出发,我们可以向前追溯到巴赫、亨德尔,乃至更早的天主教、基督教的宗教音乐,向后延伸到浪漫主义、民族乐派,以及20世纪西方的现代音乐。这些都是广义的古典音乐,也就是基於这个传统的,无论是继承和发扬这个传统,还是试图以创新来突破这个传统的音乐创作尝试,都可以归入古典音乐之内。而在这个传统外独立发展的音乐,虽然有借鉴和影响古典音乐创作的,但是一般也不归入古典音乐之内,比如爵士乐、摇滚乐,以及东方一些民族的音乐。

因此对于广义的“古典音乐”这个词来说,欧洲艺术音乐的定义更加准确。

欧洲艺术音乐与其他的非欧洲音乐和流行音乐体系的主要区别是记谱法有所不同,其规则大约源自于16世纪便开始使用的记谱法。在西方记谱法中,作曲者给演奏者规定了音调、格律、速度,独特的节奏和对于一同段音乐准确的演奏方式。这种即兴演奏发挥空间很小的记谱法模式,极大的不同于非欧洲艺术音乐(相对于传统的日本音乐和印度音乐)和流行音乐。

古典音乐作為音乐中类别的称呼,是相对于轻音乐、通俗音乐等类别而存在,它本身并没有严格明确的解释或者定义。在轻音乐范围里,有时也採采用“古典”的概念来指某些经过时间检验,被人们奉为楷模的轻音乐作品,如古典轻歌剧、古典爵士乐等,这里的 classical 理解为“古代+经典”,似乎更为合适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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